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主要规定了财产的分割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一方负担较多义务或者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或者适当的帮助;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一)实物分割。所谓实物分割,不是将所有的实物财产都均等分割,而应该是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的分割;
(二)价金分割。所谓价金分割,指的是将不可用实物分割的财产变卖,并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辆车、一幅画等。
(三)价格补偿。对于不能用实物分割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共同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外一方作为补偿,从而使得其获得该财产的方法为价格补偿。比如,家里唯一的座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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