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建议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咨询律师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情能否构成伤残等级,能达到几级伤残,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这样比较节约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比较顽固,就是不肯赔偿,工伤职工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斗争。
首先,要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要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保局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在15日内做出。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可诉范围。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社保局的认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受伤职工只有认定为工伤后,才能谈及工伤待遇。
待伤情稳定后,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共分十个等级,最轻的是十级,最重的是一级。护理依赖程度分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然后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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