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确立经济法理念,明确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可以依法从事经济或“民”、“商”事活动,但是在市场关系、市场规律、公平竞争的要求面前人人平等。在从事此类活动时,它们有何违法行为,依法该承担何种责任就承担何种责任;其经济或“商”活动中包含着行政决定,或者通过行政决定来从事或涉及经济或“商”行为的,千万别以“行政”相对待,而应以调整相关经济关系的法所规定的责任或制裁形式补救之,譬如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该赔礼道歉就赔礼道歉,该赔偿就赔偿等。
要让政府和各种公主体在竞争法面前与其他主体一律平等,有效地反“行政垄断”,分工、分权制约是法宝,靠的是法治,科学的行政和司法是题中应有之义。
适应市场经济及其法治要求,我国亟需建立“官告官”和官告民的公诉制度,以便通过正当合法及时的途径和方式,来处理包含有行政及公共因素的经济纠纷。这在发达国家已行之有年,理应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对于“行政垄断”来说,尤其需要引进此种制度和反垄断的行政调查、处理程序等,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各种主体包括任何国家机关的反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力,凸显各种性质的主体在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
至于对此诉讼如何相称并不重要,只需了解它是一种可以在涉官经济纠纷中直接审查公权力行使的妥当性、令政府和任何公主体承担该经济关系本身所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诉讼即可。